(记者解楚楚)6月22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等全过程规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备案资料存档以备事后监督的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行政备案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对能够通过部门协同、信息推送、数据共享等方式直接获取监督管理信息的,或者已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监督管理目的的,不得再设定行政备案。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由基本要素和实施要素构成。基本要素包括事项名称、行使层级、设定依据、实施部门等,同一行政备案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施要素是对行政备案具体运行实施的细化和完善,包括备案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办理时限、备案结果等。行政备案设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备案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备案进行评估和清理,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释废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针对行政备案的实施,《管理办法》提出,行政备案事项应当推进统一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实施行政备案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案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备案材料和备案示范文本等要素,编制形成办事指南,在政务服务大厅和部门门户网站、河北政务服务网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对备案过程中存储、生成的电子备案材料和结果予以认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备案事项外,行政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管理办法》提出,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及时对行政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备案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对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备案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行政备案实施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行政相对人未按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的,应当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对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