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银保监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单项招标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鼓励招标人对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未被发现并查实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但应当以投标保证金承诺书(示范文本附后)替代。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承诺,不可由其他任何人代为承诺。
投标人发生承诺内容失信行为的,属投标重大偏差,且应当自发生承诺内容失信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补缴招标项目投标报价2%的投标保证金,逾期补缴的,将失信行为记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市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示范文本)
招标人:
本公司(单位)拟参加 项目的投标,自愿以书面承诺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 保证金金额: 元
投标有效期: 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承诺书有效期相应顺延。
二、本公司(单位)承诺
(一)符合承诺制的办理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虚假承诺等情形。
(二)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不发生以下情形:
1.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文件;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要求。
(三)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1.投标资格无效;
2.将失信行为记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自发生承诺内容失信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补缴投标保证金,逾期补缴的的视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