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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无法参加招投标,竟因有人冒用我的名义接受处罚?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4日

案情简介


A公司在所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违反规定夜间施工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老齐为逃避处罚,伪造B公司公章等材料,冒用B公司的名义接受处罚。


根据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对B公司作出两次行政处罚。A公司按照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后B公司因参加招投标,在各大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发现该处罚信息,遂至行政机关反映。经重新调查后,行政机关撤销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对A公司作出处罚。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和老齐赔偿其因处理该处罚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及因此而无法参加招投标所产生的间接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和老齐伪造材料冒用B公司名称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处罚信息被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并被“企查查”“爱企查”等各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录并对外公布,造成B公司的信用评价降低,丧失参加招投标的机会,损害了B公司的形象和商誉,降低了B公司的社会评价和公众评价,导致其市场份额降低,影响盈利能力。


法院综合考量信用评价降低给B公司造成的招投标等机会损失、建筑行业利润合理区间以及处理行政处罚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基础上,判决A公司和老齐一次性赔偿B公司26万元,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事实公告以消除影响,并向B公司赔礼道歉。


判决作出后,A公司和老齐已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案涉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对相关证据的搜集能力,加大涉及冒用、伪造他人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促使市场主体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该司法建议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积极回应。


法官说法


本案中,A公司和老齐冒用B公司的名称权接受行政处罚,不但侵犯了B公司的名称权,还违背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扰乱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目前,国家已基本建成以信用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和联合奖惩机制,促使企业越来越注重自身的信用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被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工作中,高等级的信用评价结果也已经成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身份证”和招投标活动中的“通行证”。A公司和老齐的侵权行为,降低了B公司的信用评价,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法官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自身要合法诚信经营,避免信用受损,更不可以投机取巧、欺瞒伪造的手段行伤害他人信誉之事。如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冒用其他市场主体名义接受行政处罚,造成被冒名企业信用评价降低,丧失参与市场竞争机会,应当赔偿被冒名企业因此而遭受的相应损失。



本文来源:江苏高院。作者:邰冬梅  王淑臣(淮安清江浦区法院)。本文略有改动。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