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动新增国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曹大禹 0311-85185536
河北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25日
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
本明白纸将水利基本项目划分为前期工作阶段、开工前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及后评价阶段等4个阶段,共70项工作内容。
一、前期工作(7项)
1.项目建议书。一般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T617-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3.组建项目法人。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的意见》(水建管〔2020〕258号)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水建〔2021〕7号),及时依法依规组建项目法人。
4.施工准备。开展施工现场征地、拆迁,开展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场地平整,以及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初步设计。包括初步设计编制、咨询、审查及批复。择优选择(达到限额时需通过招标)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专家审查修改后,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6.环评方案。选定报告编制单位,编制环境评价报告书、环境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7.水保方案。选定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和报告表,在开工前,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二、开工前准备阶段(5项)
8.落实建设资金。按照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包括征迁资金)。
9.土地报批。分为临时用地审批、永久用地审批、工程用地征迁、专项工程拆迁和使用林草地报批。其中:临时用地审批,将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永久用地审批,编写、办理有关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分析、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国家允许申请先行用地审批);工程用地征迁,由地方政府发布征地预告,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征收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安置补偿登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资金、开展清表工作。专项工程征迁,与专项工程业主单位沟通,明确征迁时限,业主单位编制征迁方案,项目法人与专项工程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使用林草地报批,经外业调查等程序,编制林、草地可行性报告,报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审查、现场核验、公示,核算缴纳森林植被/草原恢复费,按照审批权限上报至省林草局或国家林草局审批。
10.招标。包括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水保监测、环保监测等。招标程序一般是发布政府采购意向、进行财政备案、招标备案、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审查、发布招标公告、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中标单位公示、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向主管部门报备招标情况。
11.质量监督手续。按照监督规定和规程要求,在开工前到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2.开工。项目法人组织办理开工应具备的手续、条件、资料;与参建各方全面落实开工需具备的条件后,施工单位呈报申请开工报告及材料,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批复工程开工日期;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报备。
三、实施阶段
(一)质量管理方面(15项)
13.成立监理部、项目部和设代机构。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选派人员成立监理部、施工项目部等现场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成立现场设代机构。对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
14.建立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
15.落实质量终身制。按照《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办理。
16.技术标准清单。组织参建单位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
17.施工审查及备案。项目法人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审查意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设计技术交底。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测量、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项目法人主持召开交底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19.项目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3.3项目划分程序执行。
20.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开工初期,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规范、技术标准等,提出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报监督机构确认。
21.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出勤、合同履约情况检查。项目法人依据有关规定印发通知,开展检查并进行记录,印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尽快进行整改,按时报送整改材料,项目法人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22.质量检测。包括项目法人检测、监理平行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委托的测单位不能与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为同一家。项目法人检测由项目法人单位确定质量检测单位,会同检测单位制定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监理平行检测是依据监理合同确定平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确定检测单位后,将检测单位资质资料及检测方案报监理审核。各类检测对不合格的内容要进行论证、分析,对不合格材料、部位进行处理。实行闭合管理。
23.质量控制。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开展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核验成果和现场工艺试验成果等。
24.稽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对工程项目历次稽察、检查、巡查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反馈,并建立台账和清单。
25.质量缺陷。出现质量缺陷后,施工单位对缺陷进行观测或检测并制定处理方案,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报告(含照片),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论证,确定方案后实施,完成后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必要时进行质量检测。监理单位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参建各方签字,项目法人将质量缺陷备案表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6.质量事故。出现质量事故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进行处理。
27.设计变更。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批复,重大变更报原初设批复单位审批。
(二)安全管理方面(11项)
28.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9.项目法人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总目标和年度目标。项目法人与内设各部门(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30.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各部门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制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1.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制度,明确职责,负责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资格,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安全生产措施方案。项目法人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于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33.报备拆除或爆破资料。项目法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除或爆破工程资料。
34.督促建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建安工作量2.5%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5.安全技术交底。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安全交底。项目法人主持召开交底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6.安全风险管控。按照《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评定标准》(水安监〔2017〕344号),项目法人单位和参建各方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施工期,各单位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
37.安全生产检查。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项目法人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印发检查通知,开展检查并进行记录,印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尽快进行整改,按时报送整改材料,项目法人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38.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项目法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出现事故,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完成事故处理工作。
(三)进度管理方面(9项)
39.合理确定工期。设计文件在施工组织设计章节,梳理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合理确定工期。
40.筹措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需要。
41.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控制节点,尤其是安全度汛对工程形象面貌的要求,并明确奖罚条款。
42.按期完成征迁。当地政府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用地征迁、清表工作。
43.优化组织施工设计方案。中标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梳理关键节点和控制节点,并按照重大水利工程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90%,其他项目80%的要求,安排施工技术设备力量,报监理批准。
44.保证外部施工条件。项目法人单位按时向施工单位交付建设用地,并及时协调解决阻工等施工外部环境问题。
45.拨付工程款。项目法人单位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工程参建各方拨付工程价款,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要求。
46.赶工计划措施。实际进度较进度计划滞后时,施工单位编制赶工计划措施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47.上报进度。项目法人及时准确上报工程建设进度。
(四)资金管理方面(6项)
48.设置财务机构。项目法人按《会计法》要求,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工程款审计支付进度。
49.筹集建设资金。及时筹集建设资金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账户,中标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
50.工程款拨付。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和勘察设计、监理费用。
51.农民工工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专用账户,施工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建立农民工维权中心。
52.竣工财务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至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53.资产移交。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及时与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度汛安全管理(7项)
54.编制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跨汛项目,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将安全度汛责任分解到各参建单位。
55.方案报备。项目法人将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备案。
56.优化施工方案。确保穿(破)堤(坝)工程、施工围堰、导流设施、深基坑、水下工程等重点部位在汛前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57.隐患排查。在汛前和汛中,项目法人组织开展安全度汛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58.开展培训。组织开展安全度汛培训和演练。
59.防汛准备。项目法人和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度汛组织机构、充实防汛抢险队伍,备足备齐防汛器材、设备、物料等。
60.值班值守。落实汛期值班值守,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保障现场应急指挥力量。
四、验收及后评价(10项)
61.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开工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62.单元(工序)工程验收。施工单位检验工序(单元)工程质量,填写质量评定表,监理单位核定工序(单元)质量等级。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等单位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签证表应附备查资料清单(地质编录、测量成果、检测实验报告、影像资料、其他)。
63.分部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分部工程验收”章节进行。
64.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单位工程验收”章节进行。
6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验收”章节进行。
66.阶段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阶段验收”章节进行。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倒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水排水、通水、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7.专项验收。验收主持单位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专项验收申请,配合做好验收工作。专项验收包括:水保、环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安全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等。
68.竣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章节进行。
69.工程移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70.后评价。项目法人编制总结评价报告,将总结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