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冀政务办规 〔2023〕8号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评标行为,加强专家动态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 《河北省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河北省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
及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评标行为,加强专家动态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评标专家和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的记录、评价及对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恶意评价、隐瞒不评或避重就轻。
第四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指导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五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实行记分制,采用“一标一评”方式。
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分值记分:
(一)确认参加评标,但无故缺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请假的,每次记15分;
(二)不熟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专业能力无法满足评标工作要求的,每次记15分;
(三)在评标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存在干扰独立评审,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委意见或结论等行为的,每次记15分;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分畸高、畸低或与其他评委结论存在明显偏差,且无法给出合理书面解释的,每次记10分;
(五)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或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每次记10分;
(六)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记15分;
(七)泄露评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每次记15分;
(八)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每次记20分;
(九)委托、顶替他人参加评标的,记80分。
第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按分值记分:
(一)在专家抽取终端通知的评标时间前未到达指定评标区域,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每次记5分;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每次记10分;
(二)进入评标区域,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含照片)核验身份的,每次记10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每次记20分;
(四)以停止评标、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或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额外其他好处、财物的,每次记20分。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未按规定存放个人物品,藏匿通讯工具、无线接收传送设备以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分值记分,每次记15分。
第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库日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按分值记分:
(一)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记10分;
(二)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未按规定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所属区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的,记10分;
(三)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违反相关纪律的,记10分;
(四)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行为的,每次记10分。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给评标专家预留充足的交通时间,避免因非主观因素造成迟到扣分。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在约定评标时间60分钟前向专家抽取终端请假。未在规定时间内请假的,按照本法第六条第一项记分处理。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记录,评价主体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提交《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评价反馈表》。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通过“专家通”APP通知评标专家本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专家通”APP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诉期满未提出申诉的,评价结果自认定期满之日起生效;申诉期内提出申诉但被答复维持原认定的,评标专家不得因同一原因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评价结果生效后,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知所在单位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开。
评标专家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表现、处理结果、处理依据、作出处理日期、作出处理部门等信息。
评标专家评价结果的公示期限为30日。公示期满后,信息转为后台记录保管,提供历史公开记录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评价主体对评标专家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标专家申诉成功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30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达到5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达到60分的,取消任期内聘用资格;达到80分的,终身不予聘用。
评标专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记80分,终身不予聘用。
第十六条 动态评价计分周期为1年。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积分清零,终身不予聘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关于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立评标专家评价系统,实行线上评标专家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省政务服务办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对评标专家评价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