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也有一些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达开标评标现场,否则投标无效。请问这些规定是否合适?
答:上述规定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也与《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相悖。第一,《招标投标法》只是要求招标人应当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但并没有规定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只有电子招标,才要求投标人应当在线参加开标,这也是为了投标人参与解密投标文件。即使投标人参加投标,也没有必要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规定如果不参加开标就决定投标无效,更加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标评标现场,否则投标无效的规定对外地供应商,尤其是对那些频繁参加各地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业而言,就是一种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可见,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负责人等特定人员参加开标会,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