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中标某停车场建筑工程后,向招标人提出该工程将交由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实施,由B公司与招标人签订《配套停车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请问A公司的这种提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均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应当认定为“转包”。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与其投资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参与投标,中标后亲自签订、履行合同。母公司若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转包行为。当然,投标人若有意整合母、子公司资源进行投标,在招标文件未对联合体投标进行限制的前提下,可与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中标后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履行中标合同。
本题中,母公司A拟将其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子公司B,拟由其签约、实施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转包。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