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能否就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合同内容进行谈判?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通过谈判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但对于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可以进行谈判、变更。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