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话语权也越来越重要,但因评审专家责任心不强所的过失或过错而导致政府采购活动所被投诉或废标、以及评审专家直接参与舞弊的事件也不断发生,已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人们也因此怀疑政府采购的公正性。而对于评审专家的过失或过错以及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虽有规定,但不便操作,特别是对于非行政监督对象的评审专家更是难以管理。
在目前实际操作中,普遍反映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关专家不愿意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怕承担风险的心理,即使参与评标活动也不是十分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一是评审专家选择范围窄小,不能满足要求,由于临时抽取的特殊性,多数评审专家在时间上不能保证要求;二是参与评标的评审专家大多是退休人员,他们知识陈旧,难以胜任。究其原因,在于评审专家来源及管理问题。
为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我国在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上,采用了评审专家参与评标的模式,即由评审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来源为本人自荐或专家推荐、愿意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审核公示后,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然后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人员,只要具备或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接受监督管理的,都可以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并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来源最基本的一条为自我推荐或专家推荐,也就是自己愿意。专家本人不申请或不愿意不可强行定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这就给“招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设置了一个“障碍”。
对于抽取评审专家参与评标这种管理模式,笔者本来就不敢认同。其理由是:几个与采购活动不直接相关的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决定着采购结果、决定着财政的购买性支出多少、决定着中标供应商成千上万甚至过亿的利润。在评审过程中其评审专家责任心靠什么来维系或支撑呢,爱国心?道德感?良心?纳税人权利?几百元的评审费?实事求是地讲,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情况下,这是不现实的。
由于评审专家来源有问题,再加上本身这种管理模式在设计上先天不足,才导致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过失或过错以及徇私舞弊的现象不断发生。而最后损失或损害的还是国家利益、政府采购的形象。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感,就必须从政府采购专家的来源及管理上想办法。
推行聘任制,即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才库中寻找,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考核后聘用,凡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都必须接受聘用,并有义务和责任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
这种“强制性”来源于作为一个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有义务、责任参加公益性的活动和参与、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其本质具有公益性,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监督这种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公平性及效益性。因此,基于这一理论,“强制性”的要求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有义务、尽责任地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是有一定道理的,并把它列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项目与标准之一。这样就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来源及管理问题,也增强了评审专家的责任心。
其具体的操作和管理办法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才库中,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及评审需要,择优聘用,凡所聘专家必须接受聘任,不能接受聘任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同时报本级职称管理办公室和人才办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既符合资格条件、又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发聘书。凡接受聘任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参加政府采购的评标活动。被随机抽到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事后应说明情况,一年内连续三次因故不能参与评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拒绝评标的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向所在单位和同级人才办及职称管理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总结,对每一名专家参与评标情况进行鉴定,然后报同级职称管理办公室和人才办,职称管理办公室和人才办将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表现纳入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中。(作者:宋军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