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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6〕51号)精神,为落实市级人民政府改革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河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省农业厅将于近期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时间

  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

  二、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详见《河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三、评价方式

  评价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与随机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情况汇报,主要包括总体进展情况及取得成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使用及奖补资金发放情况,推进试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的措施,改革中好的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二)查阅资料。查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资料,包括实施方案及批复、市县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县级水价改革公告、县级用水户协会注册登记凭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市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县级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县级奖补资金发放凭证、县级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和各类工程管护标准等资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各市2017年度实施计划,每市随机抽查2-4个县,查看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情况,包括水费收取台账、奖补资金公示表和县、乡、村三级用水户协会建设情况。 

  (四)交换意见。工作组就发现的问题与市、县交换意见,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价组织

  评价工作由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共组建3个工作组,分组情况如下:

  (一)第一工作组。由省水利厅牵头,负责评价沧州、衡水、张家口、承德市。

  (二)第二工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负责评价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辛集市。

  (二)第三工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负责评价邯郸、邢台、保定、定州市。

  五、有关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价工作,抓紧按照评价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原始材料齐全、真实。各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与工作组的对接工作,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确保评价效果和质量。每市明确一名联系人,于12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

  联系人:魏博

  电  话:0311-85206755 

  邮箱:770753089@QQ.com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