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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

  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临时接电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冀价管〔2013〕76号)同时废止。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政策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均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和省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规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管理

    (一)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需主动提供项目竣工决算、核准(备案)、退税备案(审批)等文件或材料,向省级电网企业申请收费暂免政策。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项目管理,加强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问题监管。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运行、节能减排等工作以及运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有效监管。对安全生产运行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自备电厂,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况限批其所属企业新建项目。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相关部门。

    (四)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热力,在满足所属企业自身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交易并向周边地区供热。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上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电网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政策,遇有问题及时反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