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负责人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资质证件,操控多个“马甲”公司参与投标活动,涉嫌串通投标,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对被告单位和三名报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2013年,被告单位北京××公司由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共同注册成立,杜某某任法定代表人,与李某某共同经营。二人为获取经济利益,指使公司员工王某某伪造资质证件,利用假印章制作投标材料,以北京A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并与其他公司进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价格,分别参与了天津、广西、新疆的三个工程项目投标活动,最终均由北京A公司中标,涉案中标总金额1000余万元。后经调查,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均为两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实际控制。
公安机关接到受害公司报案后,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塘沽人民检察院对这起串通投标案提起公诉,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北京××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这是塘沽检察院审理的首例串通投标犯罪案。该案案情复杂,证据庞杂,犯罪地点涉及广西、新疆和天津三地,卷宗达25本之多。同时,该案为单位犯罪,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适用法律等环节都较为复杂。检察官仔细研究案卷,严格审查证据,耗时达6个月,在开庭前做足了准备工作,案件得以顺利提起公诉。
长期以来,串通投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塘沽检察院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有力、准确地查办招投标领域犯罪案件,维护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机制。
法律链接:单位也能犯罪?
有些人可能对此案的判决结果存在疑问,单位也能“犯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天津政法报
记者:邰北 通讯员:苏伟